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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 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6月01日浏览人数:789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政〔2020〕1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知名商标企业快速发展,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洛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的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给企业的,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贷款。知识产权仅指专利权与商标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合作协议,在洛阳市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须经评估公司估值且评估价值不得低于贷款总额度的30%。

   第六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七条 拟质押知识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质押专利权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质押期内专利处于法定有效期并按时缴纳年费;

   3.专利权法律状态及权属清楚,无专利权纠纷;

   4.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二)拟质押商标权

   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处于有效期内;

   2. 商标权法律状态及权属清楚,无商标权纠纷;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权利人;

   (三)专利、商标权贷款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奖励标准

   对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且贷款合同已实际完成的专利质押贷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合作银行给予贷款额度1%的奖励,且单笔贷款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同一合作银行每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在企业按约还本付息后,按年度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年度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补贴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额度在2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补贴利息3万元。

   2、贷款额度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补贴利息5万元。

   3、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之间的,补贴利息10万元。

   4、贷款额度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补贴利息30万元。

   5、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利息50万。

   商标质押利息补贴待省有政策,按照省政策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

   (四)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

   (五)以商标专利混合质押的企业,只按照商标或专利质押其中一个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风险补偿标准

   (一)合作银行所发放贷款发生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照4:6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对于组合质押则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额度,风险补偿只对知识产权质押的金额提供支持。

   (二)针对同一企业给予合作银行不超过50万元的补偿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合同实际完结后可申报奖励。申报奖励资金的合作银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质押的专利权证书或商标注册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

     (五)企业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利息收入凭证等);

  (六)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八)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补助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证明;

   (五)知识产权评估和保险收费合同 (协议);

   (六)知识产权评估费和保险费的票据(发票,电子转帐回执单等);

   (七)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

   (九)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违约企业起诉后,可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权质押融资银行补偿项目申报表》;

   (二)质押融资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法院立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六)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呆账的,合作银行要按规定程序核销,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七)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九)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收集申报材料,统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10月底前,将审核资料和绩效目标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局编列下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政策执行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奖补实施办法》(洛市知〔2017〕26号)即行废止。

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 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