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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7月07日浏览人数:922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洛阳市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性质是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专用设备制造产业专利预警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成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沟通交流平台,提升成员的知识产权能力;建立企业保护自律机制,防止联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建立成员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成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以服务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提高联盟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提升专用设备制造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专用设备制造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引进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联盟任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内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进行项目分析,为企业引进优秀技术项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帮助企业提高运用专利信息的能力,进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三)集合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资源,为企业提供行业专利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四)组织交流学习,促进联盟成员的相互沟通与合作。

(五)围绕重大需求,制定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创新发展专利规划,绘制专利技术路线图。

(六)对进出口贸易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宜提供预警和预测。

(七)促进联盟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转让。

(八)协调联盟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促进企业互相尊重知识产权。

(九)树立并维护我市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对影响我市专用设备制造产业发展的重大涉外专利事件以联盟的名义进行处理。

(十)联盟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八条 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联盟章程;

(二)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联盟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成员担任,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三)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七)监督联盟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7名、秘书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2名、常务理事单位8名,以上名额从理事单位中产生,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导联盟的日常工作。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二)决定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六)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第十二条 联盟会议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均由秘书处召集。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根据联盟设立及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秘书处根据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联盟常务理事指导和监督联盟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可召开联盟理事会或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产业链生产、销售、研发等,具有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四)自愿加入联盟;

(五)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有志于自主创新、树立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投票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联盟工作;

(五)免费获得项目申报指导服务;

(六)免费享有专利信息数据检索服务;

(七)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五)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六)自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信誉,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

(七)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

(一)提交申请书、登记表格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颁发年度有效的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八条 退出联盟

(一)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

(二)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联盟内发布通知。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违反章程约定,损害联盟形象,妨碍联盟开展,秘书处将在联盟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成员与理事长单位共同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办理完毕联盟终止手续后向理事长单位提交清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