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7月25日浏览人数:1581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联盟,并没有统一或权威的界定。2014年12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专利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专利联盟给出了一个界定:“专利联盟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专利为纽带达成的联盟。专利联盟对内实施专利分析与预警、宣传培训、交叉许可、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等行为,对外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交易、诉讼维权等活动。”
广义上讲,知识产权联盟是指各种知识产权主体相互间基于某种需要进行的联合行为,是一种利益联合体。狭义上看,知识产权联盟是基于特定产业或产品的企业、研发机构等相关组织开展的一种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合作的契约行为,通过共同构建专利组合,或者共同建立专利池,尤其是标准专利池,旨在便利内部相互许可、对外许可,从而推动产业发展,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利益,获得知识产权价值。以上个人理解如果有道理,似乎可以将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大致归为 二大类:
1、工作推动型知识产权联盟。为推进某项知识产权工作,把相关主体或资源整合起来的一种联合体。数量最多,也说明共同营造氛围,合作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目前在社会上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工作推动型联盟由于组建方便,没有门槛,发展最快。一般从联盟的名称即知其目的何在。著名的有: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旨在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其成员已经由最初的31家增长到现在的百家以上,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具有较强影响力;中国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旨在促进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去年国家有关部门推出“1+2+20+N”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后成立。可以说,从全国性、跨区域性如(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联盟)、地方性等各层面都可以找到许多工作性的联盟,已经成为一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种组织方式。
2、产业运营型知识产权联盟。指为提高专利等知识产权价值,由产业内企业等专利主体联合发起设立,以开展专利组合运用或专利池运营为中心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如果将专利组合与专利池加以区分,就可以分为两种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一是通过简单构建专利组合形成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这类联盟是产业运营型联盟的初级阶段,其并不过于追求是否具有核心专利或根本不具有构建核心专利组合能力,也不强求对外的授权许可。一般适用于产业竞争实力不强,属于在全球或区域性竞争中比较弱小的行业。主要目标是通过共同构建专利组合,达到降低成本,保护成员的产业利益、弥补各自技术创新的不足。如果理解不错的话,中国专利界的名人邱则有当初发起成立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与产业联盟当属于此类,旨在使中国空心楼盖企业能够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这类联盟进入门槛较低,产业适应面较宽,有利于更广泛开展产业专利组合运营和保护技术开发实力弱小产业,培育幼稚新兴产业。
二是通过构建专利池尤其是标准专利池形成的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与上述简单专利组合运营不同,专利池强调权利集合基础上的对外授权,是专利联盟的高级阶段,一般只有具有核心技术的标准专利才能进入专利池,并由此形成一个公开的许可交易平台。由于专利池特别是标准专利池为基础构建的联盟有可能形成技术垄断,联盟的专利许可协议至少需要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如我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有近百家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参与,从而形成具有标准专利池内容的产业专利联盟。发达国家的产业专利池多具有这类高级专利联盟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