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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能否成为运营的突破口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6日浏览人数:933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虽然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对于知识产权运营来说,却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突破口。


首先,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可能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深入推进是产业、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联盟,其核心自然是参与方共同形成知识产权组合。与单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运营主体自我形成的组合化应用相比,通过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而开展的知识产权组合化运营和专利池运营,具有多种优势。


一是通过建立专利组合等方式,可以快速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下游产业资源,形成产业联合优势;


二是通过建立产业或产品标准专利池,可以尽快建立起产业、产品或技术的标准专利体系,共同形成核心技术标准,有助于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三是有助于技术后发国家的企业有效解决专利积累不足、企业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较高、遇到专利纠纷常常孤军奋战、化解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等问题;四是产业内 骨干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知识产权联盟,有助于深化产学研协同研发、产业化与专利技术组合运营,加速新技术的商业化发展。


其次,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全面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可能成为提高知识产权运营绩效的有效方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等部门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全面展开。笔者在前面系列小文中,把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分为产业化实施、贸易化流通、货币化融资、组合化运用和法律维权五种。包括许可、转让、并购、技术进出口在内的贸易化流通方式虽然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性方式,但限于无形资产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大多交易仍然局限在供需双方的谈判中完成。货币化融资受到金融机构的主导,没有政策支持也难有大作为。因此,如果说企业是知识产权运营的主要主体,促进产业升级是知识产权运营的核心目标,以组合化运用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就很有可能成为五种运营方式中的关键环节,成为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绩效的更为有效的方式。


其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有利于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升级。开展实质性知识产权合作,构建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创新战略合作,是一般性产业联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达成的合作契约中,知识产权责权利契约最为关键和重要。


最后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有利于提高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实体化程度。尤其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员通过构建高级的标准专利池,实现内部互相交叉许可,就更容易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各方形成实质性战略合作盟友。从国外专利或标准联盟发展经验看,联盟成员并不在意名称是否叫产业联盟,为了实现实体化有效运作,各成员甚至可以将专利池委托一个共同成立的新企业去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