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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技术标准的缠绵

发布时间:2022年8月08日浏览人数:5303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缠绵多指“纠缠不已、不能解脱”,而时今,专利和技术标准也开始纠缠不已了。专利一心想攀附技术标准这棵大树,通过对技术的垄断实现对市场的垄断,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又绕不过专利的纠缠。古时秦始皇统一了度量衡促进了经济发展,当今世界级领先企业通过商业化的、战略性的创新和运作标准获得超额利润。因此,故有必要对专利和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厘清,以便企业及时作出应对之策。

一、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

华为和美国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之争被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美国IDC公司掌握着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部分专利已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这些专利的许可使用正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IDC公司曾于2012年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这一费率标准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是三星公司的十倍。目前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仅为3%。如果华为公司接受2%费率,那么其仅缴纳IDC公司这单独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

广东高院认为“一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并最终依据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二、涉及技术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指出,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规定》中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规定》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进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除非该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指出,实施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时应当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条件,专利权人应当遵守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三、诉讼策略

 

专利和技术标准的纠缠不已主要是源于专利的私权属性、垄断性和技术标准的公权属性、统一性的对立,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标准制定、修订的过程中已在2014年引入专利披露、专利许可的要求,结束了司法混乱的现象。

专利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还是许可使用费纠纷,根据《规定》中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故而应当属于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标准实施者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标准实施者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