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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技术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8月09日浏览人数:5116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指出,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规定》中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规定》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进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除非该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指出,实施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时应当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条件,专利权人应当遵守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