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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丨附备案办理须知/常见问题/从业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浏览人数:3504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但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予以办理,通知商标代理机构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应当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四)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


对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代理等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工作,健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法律文件、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签名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

  (五)其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三)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

  (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

  (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

  (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

  (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

  (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

  (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

  (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

  (三)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情况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通报,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并予公告。


因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属于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代理机构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在停止受理业务期间,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妥善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商标事宜,收受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与商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主体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二、办理途径


商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事宜。


(一)新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


(二)变更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办理。


(三)延续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延续申请”办理。


(四)注销备案、合并备案业务。目前可通过邮寄办理,申请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三、填报内容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新备案业务)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3.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企业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负责人)、合伙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中无管理责任的合伙人和非上市公司股东不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得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商标申请书上签名。

  4.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变更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4.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彩色扫描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增加和删减。已有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


(三)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3.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表》(打字或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4.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企业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应去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延续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延续备案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五)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4.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四、审查流程及办理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报送的电子邮箱发送。


办理本须知中所有业务无需缴纳费用。


五、备案信息公布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


六、注意事项


以上内容于2022年12月修订。之前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及本须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本须知要求执行。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常见问题解答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填报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彩色扫描后上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填报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在线填报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四)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彩色扫描后上传。如果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需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商标代理机构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一)《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表》。

  (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企业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应去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采用邮寄办理方式的,相关文件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收件人: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四、采用在线办理的方式如何办理?


  (一)新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

  (二)变更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办理。

  (三)延续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延续申请”办理。


五、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所需书式在哪里下载?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采用在线方式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填报。《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栏目下载。

  注销备案业务目前可通过邮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栏目下载所需书式。


六、如何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中“负责人”栏?


  负责人应当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企业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负责人。


七、关于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何要求?


  (一)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或审查协作单位辞职或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在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八、是否必须提交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为向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受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资格证书、知识产权职称、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九、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办理费用是多少?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无须缴纳费用。


十、商标代理机构如何查询备案、变更、注销结果?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备案及代理变更经我局审查后,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查询备案、变更结果。如果备案、变更、注销成功,也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


十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后如何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开展代理业务?


  新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后如果要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须申请并领取数字证书后,方可通过网申开展业务。


十二、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工作时限是多长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十三、在线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业务对电脑有何要求?


  建议在浏览器使用IE9.0及以上版本(支持IE8.0),屏幕分辨率1280*768及以上的电脑环境下访问。


十四、在线办理时出现收不到验证码的问题,如何解决?


  在线办理如果出现收不到验证码的问题,请尝试按以下步骤解决:

  (一)查看向我局报送的电子邮箱是否填写错误。

  (二)查看电子邮箱的垃圾箱或草稿箱中是否有我局发送验证码的邮件。

  (三)尽量选择网易、新浪或QQ等常用邮箱作为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

  (四)验证码有效期为30分钟,请耐心等待,不要在此期间反复点击“获取验证码”的按钮。


十五、数字证书和网上申请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有关数字证书和网上申请的问题,请打技术咨询电话010-63218500。


十六、报文清单是什么?如何填写?


  《商标代理机构报送商标申请事项清单》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事宜所需材料,也非商标申请文件,仅用于核对收文文件数量(件数)。商标代理机构以纸件方式报送商标申请文件时附送该清单,有助于核对报文数量,及时发现报送件数不符等情形。具体请参阅《商标代理机构报送商标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代理从业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二)规范从业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上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严禁代理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严禁提交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依法规范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管规定》及时办理延续备案或变更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材料。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本机构已经阅读知晓上述内容,已传达至本机构全体人员,本机构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同时郑重承诺不做如下行为:

(一)不向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贿赂或者利益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以请托、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谋取交易机会;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不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
(五)不以低价、诋毁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六)不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囤积商标。

□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采用电子方式,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未依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和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